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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3)

作者:佚名 |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 更新時間:2015/12/9 17:45:07

 第二十條 因單位或者個人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按照下列 規(guī)定處理:
(一) 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 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入館;
(二)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檔案,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 必要時可以收 購或者征購。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超過保管期限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鑒 定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國家所有的檔案不得贈送、交換、出賣。需要贈送、交換、出賣檔案復制件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 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捐贈、 寄存或者出賣。 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 交換、 出賣檔案的,按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攜帶、運輸、郵寄屬于國家所有或者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 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必須經自治區(q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檔案,定期公布開 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chuàng)造條件,簡化手續(xù),提供方便。
檔案館向社會提供利用寄存的檔案,應當征得檔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須持有合法證明;利用未開放的檔案和其他單 位保存的檔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利用檔案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損毀、丟失檔案。利用未開放的檔案,不得 擅自抄錄、復制或者泄漏檔案內容。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提供利用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件代替原件。
檔案復制件蓋有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提供檔案利用和咨詢服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 單位和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國家所有的檔案,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保存在單位檔案機構的, 由本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檔案, 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不得損害國家安 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寄存檔案的公布必須經寄存者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檔案。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編輯出版檔案史料,發(fā)揮檔案的社 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應當重視培養(yǎng)檔案研究人員,特別是少數民族檔案研究人員,不斷提高其業(yè)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銷 毀、提供、抄錄、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涂改、偽造 檔案的, 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可以對單位并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 款,對個人
并處 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擅自贈送、 交換、 出賣檔案復制件, 擅自轉讓檔案, 倒賣檔案或者將檔案賣給、 贈送給外國人的, 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并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 500元以上 3000元以 下罰
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依法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檔案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 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 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0年 3月 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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